(2017)渝0120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福金与杨世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金,杨世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460号原告:周福金,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秦,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尤,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原告周福金与被告杨世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周福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金撤回起诉。诉讼费23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福金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