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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福金与杨世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金,杨世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460号原告:周福金,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秦,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尤,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原告周福金与被告杨世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周福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金撤回起诉。诉讼费23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福金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