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6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潘江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潘江冰,孙艳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6930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刘卫星。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双帆、饶慧,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潘江冰,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孙艳娇,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潘江冰、孙艳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江冰、孙艳娇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资信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江冰、孙艳娇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玉华人民陪审员 游红武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