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6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秀岭、冯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秀岭,冯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6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秀岭,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塔,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金磊,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区冯金磊人造花厂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芹,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系天津市武清区冯金磊人造花厂推荐。上诉人高秀岭因与被上诉人冯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秀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借款金额仅有50,0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借据并非真实借款金额,一审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70,00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并未就款项的交付提交任何证据,不应仅凭借据确定借款数额,还应结合银行取款以及银行转账方式确定交付给付情况。上诉人只承认借款50,000元,且已偿还47,658元,故仅有2,000余元未偿还。冯金磊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多年朋友关系,上诉人由于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向被上诉人借款7万元,上诉人分别偿还了被上诉人32,658元和15,000元,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22,000余元,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22,000元,放弃剩余款项,一审法院判决合法有据,请求维持。冯金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秀岭向冯金磊清偿借款本金22000元;2.本案件受理费由高秀岭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秀岭于2015年1月11日向冯金磊借款70000元,并为冯金磊出具借据一份。高秀岭分别偿还冯金磊32658元、15000元,尚欠22342元未付。冯金磊现要求高秀岭偿还借款22000元,主张放弃其余342元债权不再要求高秀岭偿还。高秀岭主张实际借款数额为40000元到50000元,已另外偿还冯金磊20000元,冯金磊对此不认可,高秀岭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高秀岭向冯金磊借款,有高秀岭为冯金磊出具借据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高秀岭借款后应履行偿还义务。高秀岭主张实际借款数额为40000元到50000元、已另外偿还冯金磊2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冯金磊放弃部分债权,只要求高秀岭偿还22000元,对其主张予以尊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高秀岭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冯金磊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高秀岭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存在涉诉借贷关系,并提交了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据为证,对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涉诉借贷关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抗辩其曾向被上诉人还款20000元,但是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提出实际借款为50000元的问题,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所涉借贷金额、款项交付、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上诉人应就其未还款部分,向被上诉人履行偿还义务。综上所述,高秀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高秀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炳正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