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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586盐城市盐都区新区鹏程盐宁路加油站与中海油盐城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新区鹏程盐宁路加油站,中海油盐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586号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鹏程盐宁路加油站,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刘朋村*组。投资人:王加生。被告:中海油盐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305室。负责人:李玉栋。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鹏程盐宁路加油站与被告中海油盐城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鹏程盐宁路加油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鹏程盐宁路加油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鹏程盐宁路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鹏程盐宁路加油站负担。审 判 员 杨梦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季禹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