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贺诉张志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张志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632号原告王贺,男,汉族,住吉林省被告张志雄,男,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贺与被告张志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王贺承担。审判员 杨 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霖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