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再仪与唐艳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仪,唐艳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929号原告:张再仪,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现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唐艳英,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现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易恢县,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仪与被告唐艳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再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以证据不足,需搜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仪撤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张再仪负担。审 判 员 龚后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赛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