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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4民初1552号原告:陈某,男,194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鄢陵县。被告:徐某,男,55岁,汉族,住鄢陵县。被告:王某,女,48岁,汉族,住鄢陵县。被告:陈某,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鄢陵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9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红卫人民陪审员  张俊英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东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