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4民初1552号原告:陈某,男,194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鄢陵县。被告:徐某,男,55岁,汉族,住鄢陵县。被告:王某,女,48岁,汉族,住鄢陵县。被告:陈某,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鄢陵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9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红卫人民陪审员 张俊英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东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