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东戈诉与胡松庆、第三人韩东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戈,胡松庆,韩东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380号原告姜东戈,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娜仁花,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松庆,男,汉族,1965年6月28日,住浙江省绍兴市。第三人韩东东,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德令哈市。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女,蒙古族,1985年9月13日出生,住德令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东戈诉被告胡松庆、第三人韩东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东戈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东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东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姜东戈承担。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健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