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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4219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219号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苏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汪统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马玲,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通江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叶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云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