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宁雨勤、王应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宁雨勤,王应堂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731号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广场后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鲍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卢露,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辰敏,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雨勤,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被告王应堂,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宁雨勤、王应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雨勤、王应堂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金珠、叶雪英、陆国锋、陆国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宁雨勤、王应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