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福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83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福生,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福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63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福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李福生以原判未将其因盗窃行为被羁押的全部时间在刑期中予以折抵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曹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福生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上诉人李福生提出撤诉申请。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福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同时,出示了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认为李福生提出原判未将其被羁押的全部时间在刑期中予以折抵属实,建议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福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上诉人李福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福生撤回上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6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仁利审 判 员 章丽斌代理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胥保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