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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418号原告: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西-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24029850。法定代表人:周厚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云汉大道5号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3697814Q。法定代表人: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建金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人民陪审员  黎代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阙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