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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519石光秀与倪金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光秀,倪金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2519号原告:石光秀,女,194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何正华(特别授权),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继辉(特别授权),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金祥,男,1950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原住如皋市。本院受理原告石光秀与被告倪金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光秀于2017年8月9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金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光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光秀撤回对被告倪金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光秀承担。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何 叶人民陪审员 顾才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蔡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