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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冀龙丰与明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龙丰,明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108号原告:冀龙丰,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现住南和县。被告:明磊,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冀龙丰与明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冀龙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冀龙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冀龙丰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国法官助理 石玉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