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翠群与曲江区溢健家庭用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群,曲江区溢健家庭用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230号原告:陈翠群,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林学军,韶关市曲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美兰,韶关市曲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江区溢健家庭用品厂,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十六冶四村亦友公司车间。法定代表人:丁水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为聪,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群与被告曲江区溢健家庭用品厂(以下简称溢健用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翠群负担。审 判 长 肖绍雄人民陪审员 黄 楠人民陪审员 梁瑞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