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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安徽永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泽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永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泽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永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华都城市花园6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25425R。法定代表人:汤汇海,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泽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16号幸福人家4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0253916。法定代表人:袁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永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泽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泽航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潘 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