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晶与北京嘉信盛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晶,北京嘉信盛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597号原告徐晶,女,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杨玉春,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嘉信盛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大街98号。法定代表人孙天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晶诉被告北京嘉信盛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徐晶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嘉信盛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晶撤回对被告北京嘉信盛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