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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裁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梅、代理检察员王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在扎兰屯市卧牛河镇大坝村二组通村公路上行驶时,因与张某驾驶的×号轻型普通货车会车时对晃灯光,尹某与张某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后张某向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举报尹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11.29mg/l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人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尹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富 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