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泽阳与王南南终本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阳,王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王泽阳,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农安县。被执行人:王南南,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王泽阳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吉0122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南南给付工资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1.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南南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南南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8,075.00元未执行;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王南南户籍地农安县青山乡柳条沟村柳条沟屯9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居住,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南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审批将被执行人王南南以拒不申报财产拟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6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做出限制消费令,以邮寄方式送达被执行人王南南。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王南南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王泽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