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邢业斗、张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业斗,张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邢业斗,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安龙,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邢业斗与被执行人张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安龙工资账户,申请人邢业斗与被执行人张安龙签订协议用五辆四轮电动车货款及工资抵顶欠款。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