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意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意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71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意标,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1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意标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黄意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意标窜至中山市沙溪镇下泽路段金鸿运玩具厂宿舍楼被害人黄某经营的士多店,使用液压剪剪断防盗网,盗得店内人民币1300元,宏基牌笔记本电脑、组装台式电脑各1台、红双喜硬经典1906香烟、红塔山硬经典香烟各3条、利群香烟、硬装云烟各1条、软装双喜经典香烟2条(共价值人民币2784元)。2.同年4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意标再次窜至上述士多店,使用螺丝刀撬开门,盗得店内的人民币150元、组装台式电脑1台、红双喜硬经典1906香烟、软装红河小熊猫世纪风香烟、红塔山硬经典100香烟各2条、硬装云烟、利群香烟各1条(共价值人民币2691元)。2017年5月4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雄添五金厂附近抓获被告人黄意标。归案后,被告人黄意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后公安人员从黄意标居住的雄添五金厂宿舍缴获其盗得的电脑3台。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赃款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意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意标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黄意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意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意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意标退赔被害人黄霞被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8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祥卜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