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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刑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戈先华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戈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11刑执13号罪犯戈先华,绰号“老郭”,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中共党员,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2017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7)浙0111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戈先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罪犯戈先华以其患有严重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戈先华经杭州市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保外就医疾病医学鉴定,认定戈先华为高血压病3级、高血压性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Ⅲ级、颈动脉硬化、右肾多发囊肿、左肾结石、前列腺增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属有疾病须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戈先华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