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明鑫与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明鑫,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明鑫,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深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3号楼15层1518。法定代表人:李金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君,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郑明鑫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明鑫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明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明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明鑫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史伟审判员 庞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