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8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李志明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李志明,雅安市雅尚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885号之二原告:李莉,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茂鑫,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明,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杰,四川法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雅安市雅尚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388号10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李莉。原告李莉与被告李志明及第三人雅安市雅尚居家具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李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案件申请费2500元,由李莉负担。审 判 长 吴定洪人民陪审员 张天君人民陪审员 罗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樊凌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