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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余进保、刘玉强等与固始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进保,刘玉强,陈万红,固始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固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南都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7行初30号原告余进保,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固始县。原告刘玉强,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固始县。原告陈万红,女,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固始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建新,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始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孟凡杰,该局局长。出庭应诉机关负责人许东升,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焦建国,固始县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被告固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固始县城南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夏吉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兰怀,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河南都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xx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冯春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流,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进宝、刘玉强、陈万红诉被告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固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第三人河南都业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余进宝、刘玉强、陈万红以未能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进宝、刘玉强、陈万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进宝、刘玉强、陈万红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仁地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人民陪审员  贺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睿书 记 员  李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