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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丰县万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东丰县正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万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丰县正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347号原告东丰县万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东丰县。法定代表人刘刚。被告东丰县正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丰县。原告东丰县万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丰县正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东丰县万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丰县万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