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1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嵩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天泰富业有限公司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嵩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明,负责人。被执行人: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红,董事长。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嵩县伊东新区,伊东水城9号楼房号为:9-1-1701、9-1-1401、9-1-502、9-1-202、9-2-1701、9-2-101、9-2-1702、9-2-1002、9-2-902、9-2-302、9-2-202、9-2-102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