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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金妹等人与被申请人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妹,敖宾古,陈劲勇,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217号申请人:黄金妹,男,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申请人:敖宾古,男,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申请人:陈劲勇,男,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被申请人: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法定代表人:简亦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金妹、敖宾古、陈劲勇与被申请人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金妹、敖宾古、陈劲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兴腾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金妹、敖宾古、陈劲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