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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邸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邸某,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上诉人邸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民初1395号民事裁定,向本案提起上诉。上诉人邸某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在石家庄市××××羊村,且经常居住地不在被上诉人所在地;上诉人没在高碑店市和平路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明,派出所出据的证明没有证明力,且经常居住地满一年应计算至起诉日,即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应在原告所在地居住。故请求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民初139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高碑店市公安局和平路派出所证明“王某,女,邸某,男,经调查,该夫妇二人在高碑店市和平东路74号阳光海洋花园2号楼5单元602室居住1年以上。”该证据系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合法有效。该证据证实邸某在高碑店市××一年以上,即邸某离开其住所地深泽县年以上。且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高碑店市和平东路74号阳光海洋花园2号楼5单元602室,属高碑店市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以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亦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赵孟臣审判员  胡振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