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六军与文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六军,文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杨六军,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文吕,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杨六军与被执行人文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04民初8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六军与被执行人文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