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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姚静与王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静,王国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780号原告:姚静,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国志,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静诉被告王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静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静负担。审判员  任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庆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