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姚静与王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静,王国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780号原告:姚静,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国志,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静诉被告王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静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静负担。审判员 任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庆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