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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秀申请执行汪仕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汪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女,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来仪乡来凤街38号附2号。被执行人:汪仕斌,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禹王街2号附17号。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秀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汪仕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仕斌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廖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