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424韩林辉与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辉,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424号原告:韩林辉,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9392225Q,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彭江路602号8幢201室。原告韩林辉诉被告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韩林辉承担。审 判 长 夏宏光人民陪审员 徐明芳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