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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施春园与王立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春园,王立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340号原告:施春园,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现住乳山市。被告:王立红,女,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春园与被告王立红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春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施春园负担。审判员  兰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