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施春园与王立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春园,王立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340号原告:施春园,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现住乳山市。被告:王立红,女,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春园与被告王立红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春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施春园负担。审判员 兰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