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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运荣、王玉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荣,王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李运荣,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玉金,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运荣与被执行人王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玉金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0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宋绍忠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相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