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建平与被执行人张荣廷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平,张荣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苏建平,男,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被执行人张荣廷,男,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申请执行人苏建平与被执行人张荣廷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302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被告张荣廷给付原告苏建平维修费2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荣廷银行存款2050元(含执行费)。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董旭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