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勇与河南鼎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勇,河南鼎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421号原告:袁勇,男,生于1960年4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南,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鼎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王利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高成,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勇与被告河南鼎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万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