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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忠玉诉康想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玉,康想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1055号原告刘忠玉,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被告康想平,男,甘肃省漳县人。原告刘忠玉诉被告康想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忠玉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忠玉负担。审判员  包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