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忠玉诉康想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玉,康想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1055号原告刘忠玉,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被告康想平,男,甘肃省漳县人。原告刘忠玉诉被告康想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忠玉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忠玉负担。审判员 包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