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友宁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全迈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友宁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全迈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姜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友宁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125号2幢底层。法定代表人:钟玉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全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4427号。法定代表人:朱峰,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姜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8号24幢259室。法定代表人:姚小榕。上诉人上海友宁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8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友宁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XX路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