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志刚申请执行田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刚,田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刚,男,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办第四社区。被执行人田成祥,男,汉族,1962年5月28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县居安西路新区惠兰街3号楼2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李志刚与田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田成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成祥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志刚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