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连秀与潘建洪、周新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连秀,潘建洪,周新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3656号原告:夏连秀,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丹华,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洪,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周新龙,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住所地:桐庐县迎春南路177号浙富大厦1楼、21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劲,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夏连秀诉被告潘建洪、周新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夏连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连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1973元,由原告夏连秀负担。审判员 郑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