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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肖飞、谢易燊等与杨克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飞,谢易燊,杨克领,杨云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220号原告肖飞,女,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谢易燊,男,汉族,2017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克领,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云霞,女,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继先,霍杰(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北上海都市花园。负责人杨文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飞、谢易燊与被告杨克领、杨云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飞、谢易燊于2017年8月9日因需要因果关系鉴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飞、谢易燊因需要因果关系鉴定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飞、谢易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飞、谢易燊负担。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