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02行审85号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2017年8月8日,本院收到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7)第0317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你把非法���用的147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仇庄乡肖辛庄村村集体;二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你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时效,程序错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7)第03171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振福审判员 高文学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月九日书记员 张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