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开发区沃尔顿商务宾馆与被告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发区沃尔顿商务宾馆,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635号原告:开发区沃尔顿商务宾馆,住所地黄石市天虹金福园7-9号。经营者:柯友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后安,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7079394xx。法定代表人:齐界,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开发区沃尔顿商务宾馆与被告黄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发区沃尔顿商务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开发区沃尔顿商务宾馆负担。审判员 董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邝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