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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某与殷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殷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3891号原告:安某,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殷某1,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安某与被告殷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安某、殷某1离婚;2.婚生殷某2由安某抚养,殷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殷某218周岁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02月,安某、殷某1经自由恋爱并确立关系。××××年××月××日,安某、殷某1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殷某2。现安某认为与殷某1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殷某1离婚。殷某1未作答辩。安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安某身份证一份,证明安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安某、殷某1登记结婚时间、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婚生女殷某2身份情况及其父母身份情况。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到庭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安某、殷某1经自由恋爱并确立关系。××××年××月××日,安某、殷某1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殷某2。现安某认为与殷某1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殷某1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安某与殷某1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因沟通不畅,夫妻感情有所淡化。本院希望安某、殷某1在今后生活中多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化解有关分歧,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共同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的。安某诉称与殷某1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其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某要求与被告殷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 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