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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83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传亮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亮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831号之五解除保全申请人:孟吉志,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柴胡店方家村***号。被申请人:王传亮,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孟吉志与王传亮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鲁1422民初831号之二民事裁定,依法将被告王传亮之妻张凤真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店支行处帐号为62×××61的存款3652.30元予以冻结,后孟吉志与王传亮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孟吉志申请解除��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将被告王传亮之妻张凤真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店支行处帐号为62×××61的存款3652.3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世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路前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