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汉族,1985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亚,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17年8月9日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董凡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