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民终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家勋、陈光群、李生琼、李生才与李安明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家勋,陈光群,李生琼,李生才,李安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1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勋,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群,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琼,女,1990年1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才,男,1993年9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遵勇,江安县四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安明,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上诉人李家勋、陈光群、李生琼、李生才因与被上诉人李安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3民初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家勋、陈光群、李生琼、李生才上诉请求:撤销江安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3民初98号民事裁定,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依法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承包合同。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承包地上未经上诉人允许的情况下修建房屋、栽种树木,完全侵害了上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适用行政法律法规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李安明未提交答辩意见。上诉人李家勋、陈光群、李生琼、李生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李安明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即判决被告李安明立即拆除在四原告承包田地上建造的非法建筑,并恢复原状;2.诉讼费由被告李安明负担。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家勋、陈光群、李生琼、李生才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李安明通过原、被告的口头协议占用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0.98亩责任田后,却未按照约定调换相应田土与原告,且被告李安明于2011年未经审批在占用原告的责任田上非法建造了260平方米的砖瓦房,虽然该起纠纷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调解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李安明仍然违反协议未按期支付原告土地流转费用,经原告于2016年向人民法院诉讼并判决解除了该协议后,被告李安明仍拒绝拆除非法建筑,归还原告的承包地,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安明立即拆除在四原告承包田地上建造的非法建筑,并恢复原状。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约定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民事纠纷,四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而应当依法申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家勋、陈光群、李生琼、李生才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上诉人一家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被上诉人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修建房屋的行政违法性,不影响其在上诉人的承包经营土地上修建房屋的民事侵权的成立。原审适用行政法律法规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3民初98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利华审判员 吕晓宏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