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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曾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5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辩护人雷振清,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7)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雷振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至3月28日晚上,被告人曾某先后五次至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XXX号某便利店内,趁店员不备之机,窃得货架上摆放的麦格根黑牌红葡萄酒750ml四瓶、石库门上海老酒(红标)500ml四瓶、辣子鸡花式盒饭520gl便三份、味全每日C红心火龙果混合果汁330ml一瓶、百事可乐600ml一瓶、鲜切哈密瓜梨120g一盒、康师傅经典香辣牛肉面105g一盒、有友笋尖(泡椒味)100g一袋、双汇香辣香脆肠35g一袋、奔富酒园洛神山庄梅洛750ml一瓶、可口可乐600ml一瓶、麒麟Bar啤酒500ml一瓶、麻辣香锅饭570gl便一份、照烧鸡腿排盖浇饭410gl便一份、统一汤达人(日式豚骨拉面)一盒、FRUTCO复合莓果汁350ml一瓶、恰恰香瓜子160g一袋、广式腊味煲仔饭455gl便一份、农辛辣白菜杯面70g一盒、汉超野山椒拌木耳70g一袋、东园海苔芥末蚕豆40g一袋、孜香牛肉盖浇饭505gl便一份、郎酒45度100ml一瓶(共计价值人民币967元)后逃逸。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曾某在该便利店内被店员抓获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坦白,因生活所迫盗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商品基本信息明细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截图,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9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有盗窃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焱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