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东鑫兴鹏物流有限公司、欧阳文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鑫兴鹏物流有限公司,欧阳文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鑫兴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定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文江,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上诉人广东鑫兴鹏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文江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作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鑫兴鹏快运网络区域合作协议》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的合同签订地为佛山市南海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上述管辖条款中协议选择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怡